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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7年个人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3-06     作者:admin     浏览量:   分享到:

各位老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规定,年个人所得额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需主动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学校发布了《关于2017年个人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通知》,按照通知要求,现将我院纳税申报工作安排如下:

一、申报对象

2017年度取得税法规定的各项收入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以上(含12万元)的教职工。

二、申报内容

主要包括2017年度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已缴(扣)税额等。年所得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计算;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的收入额计算;

(五)财产租赁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和修缮费用的收入额计算;

(六)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股票转让所得,以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与损失盈亏相抵后的正数为申报所得数额,盈亏相抵为负数的,此项所得按“零”填写);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收入额全额计算。

三、申报方式

(一)学校汇总申报

1.学院将在3月6日下午17:00前通过邮件将本人2017年度12万申报数据反馈给各位老师,该数据仅包含申报内容中的第一项即工资、薪金所得。请各位老师及时查收邮件。

2.请各位老师请下载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件1,以下简称:申报表),打印一式三份,《申报表》每份都必须经本人签字确认。(个税申报系统统计的2017年度12万申报数据仅包含申报内容中的第一项即工资、薪金所得,其余六项申报内容请各位老师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核算上报。

3.请各位老师下载填写《个人所得税代理申报授权委托书》(附件2,以下简称:委托书),打印一式一份,《委托书》须经本人签字确认。

4.填写说明:《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职务”一栏,校领导选填“高层”、副处级处级领导选填“中层”、其余人员选填“一般”,“职业”一栏,根据实际情况选填即可,如无法判定,建议选填“科学研究人员”。

5.请各位老师于3月16日之前将填写无误并且本人签名的《申报表》和《委托书》纸质版报送至院办,院办将将对各位老师所填写信息进行汇总,填写《申报情况汇总表》(附件3),报送至财务处。

(二)自行申报

1.教职工可通过以下四种方式自行进行12万申报:

(1)各位老师可以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纳税人可到省局外网网站“所得税专区”下载并填写电子版“12万自行申报表”,持电子版申报表直接导入金三系统进行申报。

(2)陕西省电子税务局网页版申报。纳税人可以通过陕西地税电子税务局网页版进行在线申报。

(3)网页版登录。自然人纳税人登录https://zrrbs.gov.cn网站,通过注册用户,可以用手机号、证件号码或者支付宝扫二维码三种方式进入办税主页面进行自行申报。

(4)移动客户端申报。自然人纳税人通过手机“支付宝-城市服务-政务-陕西地税”履行申报手续。

2.申报所需相关资料:

(1)填写规范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

(2)身份证、护照等有效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3)扣缴义务人开具的支付个人收入情况、扣缴税款情况证明(加盖公章);

(4)从其他渠道取得收入,已缴纳税款的,应提供相应的完税凭证或证明;

(5)填写《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

(6)如委托他人或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的,应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授权委托书”(协议或合同);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相关表格可从陕西省地税税务局网站(网址:http:/www.snds.gov.cn/)免费下载。

3.申报时间:2018年3月31日之前(正常工作日)

请各位老师尽快申报,避免逾期。相关事宜如需咨询,可联系院办薛占飞,电话:81530709或财务处综合管理科孙荣新,电话:85310370。同时也可拨打12366咨询电话、登录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官网:http://www.snds.gov.cn或直接到雁塔区税务局服务厅索取相关材料。

附件:1.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2.个人所得税代理申报授权委托书

3.申报情况汇总表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2018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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